1、18-80 岁(包括18 岁和80 岁),性别不限;
2、提供至少3个月的结节性痒疹的诊断病历;
3、患者的双上肢,和/或双下肢,和/或躯干总共至少存在20个结节,且结节至少分布于两个体表区域或四肢对称分布;
4、受试者对中强效皮质类固醇(TCS)等外用药物疗效不佳;或不适宜进行TCS治疗;
5、基线访视时,IGA PN-A>3;
1 、药物(如阿片类药物和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导致的 PN 或继发于神经或精神疾病等医疗状况的 PN(如感觉异常痛、肱桡瘙痒、神经性抓痒、强迫症和寄生虫病妄想)
2 、有明显心、肺、胃肠道、肝、肾、血液、神经和心理疾病的,且病情不稳定或未能得到很好控制者,研究者认为有临床意义者。
3 、既往或筛选时存在精神疾病或因精神疾病住院;
4 、筛选访视前 2 周内患有需要抗生素、抗病毒药、抗寄生虫药、抗原虫药或者抗真菌药治疗的全身性急慢性感染,或者筛选前 2 周内患有单纯疱疹感染,或者筛选前 1 周内患有浅表皮肤感染;(注:感染消退后,可重新对该患者进行筛选,仅限一次);
5 、患有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的眼部疾病患者,如既往有特应性角结膜炎病史且累及角膜;如果研究者不能判断时,需请眼科医生进行诊断
6 、对试验药物或其辅料过敏者;
7 、受试者存在以下情况:
a) 随机前 6 个月内接受过变应原特异性免疫治疗;
b) 随机前 3 个月内或 5 个半衰期(以时间较长者为准)内使用生物制剂者;
c) 随机前 4 周内使用过系统性糖皮质激素、系统性免疫抑制疗法/免疫调节;
d) 随机前 4 周内接受过病灶内注射激素、冷冻疗法、光疗;
e) 随机前 4 周内使用过纳曲酮或其他阿片拮抗剂、加巴喷丁、普瑞巴林;
f) 随机前 2 周内使用过具有治疗PN 作用的口服中药/草药者,或随机前 1 周内使用过具有治疗 PN 作用的外用中药/草药者;
g) 随机前 2 周内接受过外用药物治疗
h) 对于筛选前 2 周内稳定使用弱效或中效 TCS/TCI 治疗的患者,随机前 7 天内使用弱效或中效 TCS/TCI 治疗少于 6 天或未稳定使用 ;
i) 随机前 2 周内使用过复方甘草酸苷类的药物;
j) 筛选前 3 个月内开始使用以下治疗或改变以下治疗的剂量,或预期在整个研究过程中将改变以下治疗的剂量: 选择性 5-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SSRIs); 5-羟色胺和去甲肾上腺素再摄取抑制剂(SNRIs);
8 、筛选期间开始使用处方保湿润肤剂或含有活性成分的保湿润肤剂(如含神经酰胺、透明质酸、尿素或丝聚蛋白降解产物的尿素霜,维 E 尿素霜等)(如果在筛选前已使用,且使用剂量及频率稳定,可以在研究期间继续使用(不得改变剂量及频率)
9 、筛选时实验室检查结果出现以下任何一项异常:
a)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 < 1.2×109/L;
b) 总胆红素、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 2×正常值上限(Upper Limit of Normal,ULN);
c) 肌酐 > 2 ×ULN,研究者判定有临床意义;
d) 血小板计数 < 75 ×109/L;
e) 其他实验室检查异常有临床意义,研究者判断不适合
10 、乙肝五项中 HBsAg 阳性(HBsAg 阴性但 HBcAb 阳性时,则需要加做 HBV-DNA 定量检查,HBV-DNA 检测结果≥各中心参考值上限或需要抗病毒治疗的患者不符合参与研究的条件);丙肝抗体阳性(若丙肝抗体阳性,应进行HCV- RNA 确认,HCV-RNA 检测结果≥各中心参考值上限或需要抗病毒治疗的患者不符合参与研究的条件);梅毒螺旋抗体(Treponema Pallidum Antibody,TP-Ab)阳性者,快速血浆反应素环状卡片试验(RPR)或甲苯胺红不加热血清试验(TRUST)阴性者除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HIV)抗体阳性者;
11 、筛选时 12-导联心电图(Electrocardiogram,ECG)异常,且研究者或申办者认为该异常具有临床意义并且可能会给受试者参与本研究带来不可接受的风险(例如,Fridericia校正 QT 间期 > 500 msec,公式详见附录 2:QTcF 和 RR的计算公式);
12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
13 、随机前 3 个月内或在研究期间计划接种活疫苗者
14 、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重大手术者,包括住院手术和日间门诊手术;
15 、确诊活动性寄生虫感染;疑似寄生虫感染或有感染高风险,除非随机化前,临床评估和(必要时)实验室评估已排除活动性感染;
16 、有活动性结核病的证据,或者以前曾经有活动性结核病证据而且没有接受过适当的有记录的治疗;筛选前的 3 个月内/筛选期内胸部 X 线(正位和侧位)检查或胸部 CT 等检查提示存在活动性结核感染;
17 、筛选前 12 周内(小分子药物为 4 周内)或 5 个半衰期(以时间较长者为准)参加过其他任何临床研究(包括药物和器械等临床研究)并使用了试验药物或医疗器械干预者(以末次使用试验药物或医疗器械干预的时间计算);
18 、5 年内有恶性肿瘤的受试者;
19 、已知或疑似存在免疫缺陷( 即使感染已消退, 也应排除),包括侵袭性机会性感染病史(例如组织胞浆菌病、李斯特菌病、球孢子菌病、肺孢子虫病和曲霉病);或者有不寻常的频发性、复发性或长期感染;
20 、研究者认为有不适合参加研究的其他因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