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介绍
项目用药:
TQB2102注射液:靶向HER2两个非重叠表位ECD2及ECD4的ADC药物
适应症:
胆管癌(囊)Her2表达患者
试验分期:
I期
项目周期:
无期限(直至进展)
患者补贴:
具体补贴视中心情况而定
项目名称:
评估注射用 TQB2102 治疗 HER2 阳性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胆道癌安全性和有效性的 Ib/II 期临床试验
是否有纯
安慰剂组:
随访流程
入组标准

1、18岁≤年龄≤75岁;ECOG评分0~1分。

2、经检测伴有HER2表达或扩增或突变的受试者,要求免疫组化HER2 +++或HER2++且ISH阳性。

3、主要器官功能良好。

4、符合晚期胆道癌标准:

1)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胆道癌;

2) 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复发和/或转移性疾病,根据RECIST 1.1标准具有至少1个可测量病灶;

3)既往经标准治疗失败。(注:一线化疗失败定义为经以吉西他滨、铂类或氟尿嘧啶类为基础的单药或联合化疗方案,在治疗期间或治疗结束后三月内疾病进展或不能耐受的,或新辅助/辅助治疗期间或治疗结束后六月内进展的)

5、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依从性好。

排除标准

1、合并疾病及病史:

1)首次用药前3年内出现过或当前同时患有其它恶性肿瘤;

2)由于任何既往治疗引起的高于CTC AE 1级以上的未缓解的毒性反应;

3)首次用药前4周内接受过重大外科治疗、明显创伤性损伤,或存在长期未治愈的伤口或骨折;

4)首次给药前4周内,出现任何出血或流血事件≥CTC AE 3级的患者;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包括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者;允许使用低分子量肝素治疗,整个研究期间禁止使用抗血小板药物;

5)活动性病毒型肝炎且控制不佳者;

6)存在活动性肺结核、特发性肺纤维化病史、机化性肺炎、药物诱导的肺炎、需要治疗的放射性肺炎或有临床症状的活动性肺炎;

7)具有精神类药物滥用史且无法戒除或有精神障碍者;

8)准备进行或既往接受过异体骨髓移植或实体器官移植者;

9)有肝性脑病史;

10)目前正在使用或近期曾使用(研究治疗开始前7天内)阿司匹林(>325 mg/天(最大抗血小板剂量)或双嘧达莫、噻氯匹定、氯吡格雷和西洛他唑治疗;

11)存在任何重度和/或未能控制的疾病的受试者。

2、肿瘤相关及治疗:

1) 在首次给药前3周内接受过化疗、免疫治疗,2周内接受过放射治疗或小分子靶向药等,或仍处于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的受试者(以最短出现的时间为准),从末次治疗结束时间开始计算洗脱期;

2) 首次用药前2周内接受过NMPA批准药物说明书中明确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治疗;

3)影像学(CT或MRI)显示肿瘤已侵犯重要血管周或经研究者判断在后续研究期间肿瘤极有可能侵袭重要血管而引起致命大出血者;

4)未能控制的,仍需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中重度腹水;

5)明显胆道梗阻者(经内镜下支架置入、经皮肝穿胆道引流等处理后总胆红素≤ 2×正常值上限(ULN)者除外);

6)已知患有脊髓压迫、癌性脑膜炎、伴有脑转移症状或症状控制时间少于4周。

3、研究治疗相关:1)已知对研究药物辅料成分过敏;

2)既往接受过抗HER2类治疗药物(仅第二阶段适用,第一阶段不限制);

3)需使用免疫抑制剂、或全身、或可吸收的局部激素治疗以达到免疫抑制目的,并在首次给药前7天内仍需继续使用的患者(糖皮质激素每日剂量<10 mg泼尼松或其他等疗效激素除外)。

4、首次用药前4周内参加且使用过其他抗肿瘤临床试验药物者。

5、经研究者的判断,存在严重危害受试者安全或影响受试者完成研究的情况。


项目中心
北京市:
北京大学肿瘤医院
北京清华长庚医院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天津市:
天津市肿瘤医院
黑龙江省:
哈尔滨医科大学肿瘤医院
吉林省:
吉林省肿瘤医院
山西省:
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
陕西省:
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江苏省:
江苏省人民医院
上海市:
上海海军军医大学第三医院
安徽省:
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
安徽省肿瘤医院
阜阳市肿瘤医院
河南省: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湖北省:
华中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
武汉大学中南医院
湖南省:
湖南省肿瘤医院
广东省:
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
江门市中心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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