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介绍
项目用药:
VC005片(JAK1选择性抑制剂)
适应症:
中重度特应性皮炎
试验分期:
III期
项目周期:
52周【9次访视(第1、4、8、16、28、40、52、56周随访)】
患者补贴:
交通补贴300/次,共计2700元
项目名称:
评价VC005片在中重度特应性皮炎成年患者中的有效性和安 全性的多中心、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的Ⅲ期临床研究
是否有纯
安慰剂组:
随访流程
入组标准

1、患者理解并自愿签署ICF,有意愿和能力完成方案要求的定期访视、治疗计划、实验室检查及其他试验过程。 

2、签署ICF时年龄≥18且≤75周岁的男性或女性患者。 

3、筛选时符合Hanifin-Rajka诊断标准且基线前至少1年出现AD症状。 

4、筛选和基线时,根据研究者评估,符合中重度AD标准,需同时满足以下4条: 

● EASI≥16分; 

● IGA评分≥3分; 

● AD累及的BSA≥10%; 

● WI-NRS周平均值≥4分。

(注:WI-NRS周平均值为基线前连续7天每天最大瘙痒强度NRS评分(每天的得分范围为0– 10)的平均值。7天中,要求至少要有4天的评分用于平均值计算;如果原计划随机化日期前7天中,受试者的报告天数少 于4天,应推迟随机化,直至符合要求,但不得超出筛选的最长期限35天。) 

5、在筛选前6个月内,接受过AD外用治疗且临床应答不充分或不耐受,或接受过AD系统治疗者。(注:临床应答不充分 即遵医嘱使用中-强效外用皮质类固醇(TCS)和/或钙调神经磷酸酶抑制剂(TCI)治疗至少4周或至产品处方信息中的最大 推荐疗程(如:超强效TCS治疗14天),仍未达到并维持疾病缓解或低疾病活动状态(IGA 0[无]至2[轻度]))

6、能够并且愿意从基线前至少7天开始至试验给药期结束,使用稳定剂量的由申办者统一提供的不含影响疗效评价成分 的润肤剂。 

排除标准

1、存在以下疾病或疾病史:

(1)无法吞咽试验用药品或难治性恶心和呕吐、吸收不良、体外胆汁分流或者患有影响药物吸收的胃肠道疾病(比如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或短肠综合征)或其他吸收不良情况;

(2)目前患有或有淋巴增生性疾病的病史,或存在提示可能的淋巴组织增生性疾病的体征或症状,包括淋巴结病或脾肿大;各种恶性肿瘤,或筛选前5年内任何恶性肿瘤史(但除外已完全切除的宫颈原位癌或非转移性皮肤鳞状细胞癌或基底细胞癌或甲状腺乳头状癌);

(3)既往发生过血栓栓塞(包括深静脉血栓、肺栓塞、动脉血栓等),或其他易发生血栓栓塞的高风险人群;

(4)近1月内疱疹病毒感染病史的患者或有反复发作的带状疱疹(≥2次)、播散性带状疱疹、播散性单纯疱疹或目前不能排除带状疱疹或单纯性疱疹感染者;

(5)筛选时或随机前患有任何持续或慢性感染病史(如慢性肾盂肾炎、慢性支气管炎),或存在其他经研究者判定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感染情况;在基线前12个月内深部间隙/组织感染史(例如筋膜炎、脓肿、骨髓炎);基线前的6个月内有条件致病菌感染病史(如巨细胞病毒感染、肺曲霉菌病等);基线前3个月内有住院治疗的感染史(病毒、细菌、真菌、寄生虫等感染);

(6)患有免疫缺陷疾病或一级亲属患有遗传性免疫缺陷疾病;

(7)有严重的血液系统疾病(如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或任何可引起溶血或红细胞不稳定的疾病,如疟疾、溶血性贫血;

(8)患有已知的可能影响试验依从性的精神疾病障碍或依从性差者;

(9)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4周内进行过外科大手术或发生严重创伤或试验期间预计进行重大手术者;

(10)曾接受过或计划接受器官移植(如肝移植)者;

(11)有高风险心血管疾病史或证据者,包括但不限于:

  • 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筛选时12-ECG结果使用Fridericia公式校正的QT间期(QTcF)≥500 ms;

  • 基线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包括急性心肌梗塞和不稳定型心绞痛)、脑卒中或其他严重心血管事件;

  • 基线前6个月内植入支架;

  • 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标准(详见附录11)定义的心功能分级≥Ⅲ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

  • 用抗高血压药物治疗后血压仍控制不佳(即收缩压≥160 mm Hg和/或舒张压≥100 mm Hg)。

2、 筛选检查时有任何一项实验室检查指标符合下列标准:

(1)白细胞计数(WBC)<3×109/L,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L,绝对淋巴细胞计数(ALC)<0.8×109/L,血小板(PLT)<100×109/L,血红蛋白(Hb)<90 g/L;

(2)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ULN,或总胆红素(TBIL)≥1.5×ULN;

(3)估计肾小球滤过率(eGFR)<60 mL/min/1.73m2(根据简化肾脏病饮食改良研究[MDRD]公式计算,详见附录);

(4)国际标准化比值(INR)>2,凝血酶原时间(PT)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5)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阳性;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乙型肝炎病毒(HBV)脱氧核糖核酸(DNA)定量>检测单位正常值上限(ULN);丙肝抗体(HCV-Ab)阳性且丙型肝炎病毒(HCV)核糖核酸(RNA)>检测单位正常值上限(ULN);抗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Anti-HIV)阳性;梅毒抗体检测(TPPA)阳性(既往感染过梅毒,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已完成梅毒标准治疗的受试者除外)。符合上述任何一项者。

3、正在使用/服用或有以下治疗史/用药史:

(1)基线前14天内使用全身性抗感染药物;

(2)基线前1个月内使用过系统Janus激酶(JAK)抑制剂;

(3)基线前2周内,使用过任何AD局部治疗,包括但不限于TCS、TCI、磷酸二酯酶(PDE)抑制剂、JAK抑制剂;

(4)基线前4周内(或5个t1/2内,以较长者为准),使用过任何一种针对AD的全身系统性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免疫抑制剂、皮质类固醇、PDE4抑制剂,以及参加过其他适应症为AD的干预性临床试验等;

(5)基线前4周内使用过治疗AD的全身性中药或草药;

(6)基线前4周内接受过光疗(窄谱紫外线B[NBUVB]、紫外线B[UVB]、紫外线A1[UVA1]、补骨脂素+紫外线A[PUVA])、日晒床、任何其他发光装置治疗或长时间的阳光照射可能影响疾病严重程度或干扰疾病评估;

(7)基线前4周内参加过其他临床试验(包括药物临床试验和干预性医疗器械类临床试验)或在其他试验用药品的5个t1/2内(以较长者为准)

(8)在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4周内使用过或试验期间及末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后4周内计划接种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

(9)基线前4周内使用任何一种强CYP3A4抑制剂或诱导剂、P-gp转运体底物的抑制剂和诱导剂(详见附录13);

(10)基线前3个月内(或5个药物t1/2内,以较长者为准)使用生物制剂(如度普利尤单抗、奥马珠单抗)治疗AD。

(11)基线前6个月内接受过变应原特异性免疫治疗

4、筛选时体征、影像学及γ-干扰素(IFN-γ)释放试验检查结果提示患有活动性结核病或潜伏性结核感染者。结核筛查提示潜伏性结核感染的患者,除非有明确的专科医生记录,证明患者已经得到充分治疗或者不需要治疗,并且目前可以开始接受JAK抑制剂治疗,则可参与研究(根据研究者和/或感染疾病专科医生的医学判断)。

5、已知或怀疑对VC005主要成分及辅料或同类药过敏者。

6、计划妊娠、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7、基线前6个月内有酗酒史[每周饮酒>14单位(1单位酒精≈360 mL啤酒或45 mL酒精含量为40%的烈酒或150 mL葡萄酒)],且试验期间不能停止者。

8、经研究者判断存在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试验的患者。

项目中心
北京市: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北京清华长庚医院
浙江省:
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湖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湖州市中心医院
嘉兴市第一医院
嘉兴市第二医院
宁波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四医院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
安徽省: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广东省: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南方医科大学皮肤病医院
深圳市人民医院
江门市中心医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
海南省:
海南省第五人民医院
河北省:
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
河北工程大学附属医院
沧州市人民医院
河南省:
河南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黑龙江省: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湖南省: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
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
武汉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武汉市第一医院
吉林省: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
江苏省:
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
江苏大学附属医院
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
辽宁省:
中一东北国际医院有限公司
沈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盘锦辽油宝石花医院
大连市皮肤病医院
山东省: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
山东大学第二医院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皮肤病医院
烟台毓璜顶医院
山东省立医院
陕西省:
延安大学咸阳医院
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上海市: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
上海市皮肤病医院
四川省:
四川省人民医院
云南省:
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重庆市: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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