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介绍
项目用药:
ICP-332片(TYK2抑制剂)
适应症:
非节段型白癜风
试验分期:
II期
项目周期:
52周(约16次到院随访)
患者补贴:
综合补贴1W+
项目名称:
一项评价ICP-332在非节段型白癜风受试者中有效性和安全性的随机、双盲、安慰剂平行对照的II期适应性设计多中心临床试验
是否有纯
安慰剂组:
随访流程
入组标准

1. 年龄≥18 岁和≤75 岁的男性或女性受试者。 

2. 筛选和基线时符合下述所有条件: 

• 临床诊断为非节段型白癜风至少 3 个月。 如既往病历中仅记录为白癜风,需近 3 个月就诊的皮肤专科同一医生提供书面证明表明白癜风类型为非节段型白癜风。 

• 受累 BSA≥5%,手掌、手指背(包括掌指关节)、足底和足背受累的情况除外。 

• 面部受累 BSA≥0.5%(面部定义为前额至原始发际线,垂直方向上从脸颊至下颌 线,水平方向上从嘴角至耳屏的全部区域。面部区域不包括头皮、耳朵、颈部或 嘴唇表面积,但包括鼻子和眼睑)。 

• F-VASI≥0.5 且 T-VASI 在 5-50 之间(含界值)。 

• 筛选和基线访视时均存在活动性或稳定性非节段型白癜风。

3. 如受试者因白癜风以外的任何原因正在接受伴随用药,则必须接受稳定的给药方案。 受试者必须愿意在研究期间维持稳定的用药方案。 

4. 受试者须同意从筛选至末次随访访视期间停止所有其他白癜风治疗。

排除标准

1、具有以下任一白癜风相关的医学疾病和其他皮肤疾病/状况:

a.受试者患有不符合入选标准2中所述活动性或稳定性白癜风标准的其他类型白癜风。

b.目前有其他活动性色素减退。 

c.筛选或基线访视时,存在研究者认为会干扰白癜风评估或治疗应答评估的活动性炎症性皮肤病或皮肤病表现。

d.白癜风导致的面部皮损面积中超过33%区域出现白发,或白癜风导致的总体皮损面积超过33%区域出现白发。

e.首次给药前4周内需要系统性抗生素、抗病毒药、抗寄生虫药、抗原虫药或抗真菌药治疗的活动性急性或慢性皮肤感染。

f.筛选前6个月内出现自发且研究者判断显著的色素沉着。

2、当前或既往的感染史,包括:

a.在筛选期或第1天给药前合并带状疱疹感染或既往有严重带状疱疹或严重单纯疱疹感染史,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播散性带状疱疹或播散性单纯疱疹、多皮区带状疱疹、疱疹脑炎、眼部疱疹或复发性带状疱疹。

b. 已知侵袭性感染史。

c.患有慢性复发性感染和/或活动性病毒感染,根据研究者临床评估受试者不适合参加本研究。

d.已知的免疫缺陷综合症。

e.有活动性或潜伏性或治疗不充分的结核分枝杆菌(TB)感染证据。

f.活动性HBV、HCV或HIV、梅毒感染。

3、活动性HBV、HCV或HIV、梅毒感染。

4、潜在的医学疾病或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a.临床相关或显着的心电图异常,包括使用Fridericia校正公式校正的QT间期(QTcF)>450毫秒的心电图。

b.中度至重度充血性心力衰竭病史(纽约心脏协会III级或IV级)、近期(过去6个月内)脑血管意外、心肌梗塞、深静脉血栓栓塞、动脉栓塞、肺静脉栓塞或冠状动脉支架置入术等有血栓风险因素者,或难以控制的高血压(确认的收缩压>160 mmHg或舒张压>100 mmHg)。

c.受试者之前曾接受过器官移植。d.胃肠道穿孔、憩室炎或根据研究者的判断胃肠道穿孔风险显着增加的病史。

e.可能干扰药物吸收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短肠综合征。

f.筛选前5年内患任何恶性肿瘤的受试者(注:完全切除的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或经治疗无复发证据的原位宫颈癌除外)。

g.既往有栓塞、血栓形成或静脉炎病史。

5、除白癜风外,任何临床重大疾病史或有临床意义的循环系统异常、内分泌系统异常、神经系统疾病或血液系统疾病、免疫系统疾病、精神疾病及代谢异常不稳定等病史者;有临床意义定义为研究者认为参与研究会使受试者的安全性造成风险或研究期间疾病/病症加重时会影响有效性或安全性分析。

6、既往接受过针对白癜风任何以下治疗:a.脱色素疗法(如莫诺苯宗等)。b.既往系统性包含JAK1靶点的抑制剂治疗失败。c.黑素细胞移植治疗或其他手术治疗。

7、接受了以下概述的时间范围内指定的任何以下治疗方案。

a.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的12周内: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12周或5个清除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使用其他生物制剂;JAK或TYK2抑制剂;

b.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的8周内:在研究药物首剂给药前8周或5个清除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参与其他涉及研究药物的研究;光疗。

c.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的4周内:在研究药物首剂给药前4周或5个清除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使用口服免疫抑制剂、全身性皮质类固醇、干扰素γ、4型磷酸二酯酶(PDE4)-抑制剂;黑素细胞刺激剂;含二羟基丙酮的药物;增加皮肤对紫外线(UV)/可见光敏感性或影响皮肤色素沉着的任何其他全身治疗,例如四环素类药物、甲氧补骨脂素;对白癜风有明确已知效果的或为治疗白癜风所处方的,或明确对肝肾功能有影响的中药/中成药;在基线访视前4周内接种任何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或在研究参与期间(包括最后一剂研究药物后至少4周)预计需要接种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在基线访视前1周内接种任何灭活疫苗或在研究治疗期间及最后一剂研究药物后至少1周内预计需要接种灭活疫苗。

d.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的1周内:使用可能影响白癜风的局部治疗(例如,皮质类固醇、钙调神经磷酸酶抑制剂、磷酸二酯酶4型抑制剂、维A酸类药物或维生素D3衍生物);抑酸药或抗酸药。

8、末次使用强效CYP3A抑制剂或诱导剂距离首次试验用药时间不足5个清除半衰期(如有明确半衰期数据)或28天,或者计划在参与本研究期间同时服用具有强效CYP3A抑制作用或诱导作用的药物、膳食补充剂或食物(如葡萄柚或葡萄柚汁等)。

9、在基线访视前的6个月内有药物或酒精滥用史者(根据研究者的判断)。

10、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基线访视)前的筛选期内,实验室值满足以下标准:

a. 血清天冬氨酸转氨酶(AST)>2×ULN。

b. 血清丙氨酸转氨酶(ALT)>2×ULN。

c. 总胆红素≥1.2×ULN。

d. 成人受试者通过肾脏疾病饮食改良(MDRD)公式或青少年受试者通过Schwartz公式估算的肾小球滤过率(GFR)< 40 mL/min/1.73 m2。

e. 总白细胞计数(WBC)<2.5×109/L。f.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

g. 血小板计数<100×109/L。

h. 绝对淋巴细胞计数<0.8×109/L。i. 血红蛋白<10 g/dL。

j. 纤维蛋白原<正常值下限(LLN)。

k.肌酸磷酸激酶(CPK)>正常值上限。

l.促甲状腺激素(TSH)超出正常参考范围,和游离甲状腺素(FT4)或游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FT3)超出正常参考范围。

11、怀孕女性受试者、哺乳女性受试者。

12、对研究药物和/或其他同类产品过敏或成分敏感的受试者。

13、既往有任何严重或复发性自杀行为史。

14、研究者出于任何原因考虑到受试者不适合参与本研究。

项目中心
上海市: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
上海市皮肤病医院
广东省:
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
南方医科大学皮肤病医院
山东省: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皮肤病医院
湖北省:
武汉市第一医院
荆州市中心医院
浙江省:
宁波市第一医院
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四医院
河南省:
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
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北京市: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湖南省: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
吉林省: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
江苏省:
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
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
苏州市立医院
江西省:
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江西省皮肤病专科医院
四川省:
四川省人民医院
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
重庆市: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重庆市中医院
陕西省:
陕西省人民医院
福建省: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
安徽省:
皖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云南省:
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河北省:
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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