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女均可,年龄介于18~65 岁(包括边界值);
2、确诊为特应性皮炎(AD),且签知情前病程持续至少6 个月;
3、受试者处于中重度疾病状态,满足EASI≥16分,IGA≥3分;
4、患者的皮损受累面积至少满足10个巴掌(患者自己巴掌);
5、近6个月内使用外用药物治疗不佳或不适合使用外用药物治疗;
1 、既往接受过用于AD 的生物制剂(例如:度普利尤单抗、Tralokinumab)、XKH001 或同靶点药物的治疗(包括研究性药物);
2 、首次给药前6 个月内接受过针对AD 的过敏原特异性免疫治疗;
3 、首次给药前4 周内接受过以下针对AD 的全身性药物治疗:
1) 系统应用糖皮质激素(SCS);
2)免疫抑制剂/免疫调节剂(例如:环孢素、麦考酚酸酯、干扰素-γ(IFN-γ)、Janus 激酶(JAK)抑制剂、硫唑嘌呤、甲氨蝶呤);
3) 治疗AD 的中药(含现代中药制剂);
4 、首次给药前4 周内接受过针对AD 的紫外线疗法(包括但不限于窄谱中波紫外线(NB-UVB)和中大剂量 UVA1);
5 、筛选期间开始使用处方润肤剂或含有活性成分(例如:神经酰胺、透明质酸、尿素或者丝聚蛋白分解产物)的润肤剂治疗(若签知情前已开始使用此类润肤剂,则可以稳定剂量继续使用);
6 、首次给药前4 周内任何一周接受过≥3 次针对AD 的漂白粉浴; 7 首次给药前2 周内接受过以下针对AD 的外用药物治疗:
1)TCS 或TCI;
2)其他外用药物:包括但不限于外用磷酸二酯酶 4(PDE-4)抑制剂(例如:克立硼罗)、JAK 抑制剂(例如:芦可替尼)、中药(含现代中药制剂);
8 、首次给药前5 个半衰期(若已知)或16 周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接受过其他生物制剂治疗;
9 、首次给药前8 周或者5 个半衰期(若适用,以时间较长者为准)内,接受过研究性药物(XKH001 或同靶点药物参见排除标准1)或医疗器械治疗。
10 、已知或疑似有免疫抑制性疾病病史,包括侵袭性机会性感染史(如结核病(TB)、组织胞浆菌病、李斯特菌病、球孢子菌病、肺囊虫病、曲霉菌病),即使感染已缓解/消退;或根据研究者判断,存在异常频繁、复发或长期的感染(注:确诊/疑似活动性或未经治疗的潜在TB 均需要排除);
11 、首次给药前2 周内患有慢性活动性或急性感染,需要抗生素、抗病毒药、抗寄生虫药、抗原虫药或者抗真菌药的全身性治疗;或首次给药前1 周内患有浅表皮肤感染(注:待感染消退后,可重新筛选一次);
12 、合并需要大量应用SCS 的未受控制的慢性疾病,例如未受控制的重度哮喘(被定义为ACQ-5 评分≥1.5 或签知情前12 个月内有≥2 次需要系统应用糖皮质激素或住院>24 小时的哮喘发作史);
13 、首次给药前7 天内,存在以下实验室检查异常:
1)血红蛋白(HGB)<90 g/L;
2)白细胞计数(WBC)<3.0×109/L;
3)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109/L; 4)血小板计数(PLT)